有議員關注禁「投白票」等定義模糊 當局稱按檢控政策決定

發佈日期: 2021-04-23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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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繼續審議完善選舉制度條例草案。有議員關注當局禁止「投白票」等行為定義模糊,當局指個案會按既定檢控政策決定。

政府建議禁止任何人在選舉期間,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違例最高可判監三年。有議員認為當局應清晰界定何謂「煽惑」,當局指個案要由控方按既定檢控政策決定。

九龍東議員謝偉俊表示︰「那天天氣太熱、那天天氣太冷、那天還可能有病疫,不要冒這個險,都是叫人不投票。我叫人不投票便已經犯法了,因為我是煽惑他人不投票,不論我的理由有多好。」

律政司署理律政專員梅基發稱︰「控方是有責任清楚證明有煽惑意圖,這個罪行的條文現時不要求控方要另外去證明,如謝議員建議一個特定的意圖,例如是破壞選舉。」

熱血公民新界西議員鄭松泰表示︰「叫人『穿白衫去投白票』、『白衫投白票』,公開呼籲白衫投白票,那個人當然入罪。那個人投完票後,他站在投票站門口、穿著白衫,甚至舉一個手勢,有不少無辜的市民會在此無故誤觸法律問題也不知道。」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指出︰「無論是取證、舉證方面,這是刑事罪行,我們會非常嚴謹。如何構成煽惑行為,這方面都要一個很高的規格,法庭方面才會接納。」

當局又提到,若有人在境外透過互聯網傳播煽惑訊息,有關人士日後在香港出現,都可以將他們拘捕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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