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狂亂駕駛
發佈日期: 2021-04-10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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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日前的開槍案,被捕私家車男司機涉嫌無牌駕駛、狂亂駕駛、沒有有效第三者保險等。其中狂亂駕駛,或者俗稱瘋狂駕駛,並非《道路交通條例》的罪行,而是《侵害人身罪條例》的刑事罪行。
《侵害人身罪條例》中的狂亂駕駛罪,源自英國《1861年侵害人身罪法令》,立法時機動車輛尚未面世,法例是用作規管馬車和單車等交通工具。由英國引入香港的《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條列明,任何人在控制任何種類的車輛時胡亂駕駛、狂亂駕駛、賽車或作出其他故意的不當行為,或故意疏忽,因而造成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害,即屬犯罪,可判監禁兩年。
2004年1月1日,一名警長在元朗鳳琴街截查一輛懷疑超載的私家車,司機突然將車車前倒後地撞向警長,其後開車逃走;期間逆線行駛、不顧交通燈號、超速,最終與一輛的士相撞,多人受傷。私家車司機被控四項罪名,其中一項就是因狂亂駕駛而傷人。
被告在屯門法院被判監22個月,四項控罪部分刑期同期執行,而狂亂駕駛罪是判監18個月。被告不服判刑提出上訴,但被駁回。
其中有關狂亂駕駛罪,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指,上訴人犯案情節雖說不上想像中的最壞,但也相當惡劣,完全罔顧法紀,置別人的安危於不理,經審訊後判監18個月,也非常合適,並不明顯過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