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 撤銷黎智英保釋須還柙

發佈日期: 2021-02-09 18:45
港澳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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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保釋,黎智英需繼續還柙。判詞指終院無權裁定《港區國安法》條文是否跟基本法或人權法不符而違憲,又強調保釋條文加入嚴格門檻要求。

黎智英被押解到終審法院聽取判決,庭外有大批公眾人士等候,包括加拿大領事館職員及歐盟外交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四位常任及非常任法官一致裁定,撤銷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批准黎智英保釋的決定。

今次法庭爭拗,在於如何正確詮釋《港區國安法》第42(2)條有關保釋條文。判詞指應該因應整部《國安法》的背景及目的等審視,指該法是由中央通過人大常委會制訂,因此不可藉《國安法》條文,跟《基本法》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關條文不符為由進行覆核。終審法院亦無司法管轄權作裁定。

又指雖然《國安法》第四及五條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時應當保障人權等,但第42(2)條屬特別例外情況,而該條文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有關保釋的條文、研訊起步點不同。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列明,若法庭相信被告保釋期間犯罪等,可拒絕保釋,否則應批准屬一個有利批准保釋的情況。不過《國安法》第42(2)條「開宗明義」指不得准予保釋,除非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形容這個「雙重否定」語句訂下的門檻相對嚴格得多,認為李運騰法官對此錯誤詮釋,將兩條文混為一談。

判詞又指,法官應考慮席前一切相關因素,就算認為有充足理由時,亦要繼而考慮被告會否不依期歸押等相關事宜的因素。

終院又指保釋覆核並非終院司法管轄權內,如果黎智英希望重新覆核,最初裁判法院不准保釋決定,之後可提出申請,現時需繼續還柙。黎智英代表律師稱,會再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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