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成員錢寶芬前年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罪名不成立
發佈日期: 2021-01-1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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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成員錢寶芬被裁定,前年七月在沙田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罪名不成立。
被告錢寶芬被控前年7月14日,在沙田中心故意阻撓一名督察。沙田裁判法院裁判官彭亮廷指,被告錢寶芬當日一直坐在地上未有阻礙大部分通道,警方亦能順利繞過被告前行,認為其行為只對警方構成不便,不應視為阻撓;而被告要求警方開路,讓市民離開是合理辯解,裁定被告阻差辦公罪名不成立。
辯方隨即申請訟費,但裁判官指被告在合理訴求下與警方理論,但不代表可坐在地上,認為她自招嫌疑,拒絕訟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