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新聞處澄清網媒符四條件可申請為新聞發布系統登記用戶
發佈日期: 2020-09-27 20:45
港澳


政務司司長張建宗指,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中 「傳媒代表」定義,無阻新聞工作者依法採訪,亦無損新聞自由。不過有網媒組織批評警方這樣做是將媒體分級,令採訪權變得不平等。 香港網絡新聞工作者聯盟指,有七十個網媒成員未在政府新聞處發布系統登記。 聯盟稱,警方以政府新聞處發布系統決定進入封鎖線內的傳媒,是落後的表現,指系統只是政府與傳媒之間一個消息渠道,不是用來衡量何謂媒體。此舉將自由記者、小型媒體等排除在外,認為專業與否應交由社會辨別,警方不應將自己的標準變為社會標準。 網媒記者林匡正說:「我們要用行為,不是用身份定義。政府與香港警方是被監察者,但竟然他去負責說哪些是傳媒;哪些不是傳媒。一個被監察的人去篩選誰監察他,這些叫本末倒置。」 在同一記者會上,有網媒代表指因社交平台專頁讚好數目和點擊率較低,被拒絕申請使用新聞發布系統。 政府新聞處澄清有關說法與事實不符,強調只要符合四項條件,包括提交申請前三個月內定期於網上報道新聞的證明、每星期最少五日更新新聞平台、最少有編輯和記者各一名,和已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註冊,網媒就可以申請為新聞發布系統登記用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