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攜汽油彈原料裁判官判感化令 高院稱手法出錯
發佈日期: 2020-09-23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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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就一名16歲少女攜有汽油彈原料案申請覆核刑罰,高等法院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水佳麗判刑時,排除判處拘留式刑罰選擇,屬手法出錯,案件押後至下月處理。 案情指,一名16歲少女去年國慶日前夕,攜同乙醇、消毒藥水、白電油等汽油彈原料,在天水圍張貼文宣。早前承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被判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申請覆核刑罰。 律政司指原審裁判官水佳麗沒有充分考慮該少女管有涉案物品的意圖,過於著重涉案物品為未組裝完成的汽油彈,判刑時亦忽略阻嚇性、懲罰性及保護社會等因素,過於著重她的家庭及學業背景;又指少女指使父親購買白電油,其企圖製作汽油彈的意念,與聲稱是「和理非」示威者的意念,背道而馳。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被告是女性,判入勞教中心並不適合,而教導所最少需羈留一年,刑罰會過重。律政司一方指,案件適宜判處拘留式刑罰,建議改判入更生中心,協助更正少女的價值觀及增強她的守法意識,比感化令更有阻嚇性。 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指出,改判社會服務令符合法理,律政司一方則指,學生需要上學並有課外活動,不建議改判社會服務令。答辯一方指社會服務令是替代監禁的判刑選擇,少女能做義工回饋社會亦是好事,建議法庭考慮公眾利益及少女背景,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上訴庭三名法官指,裁判官水佳麗判刑時只索取感化報告,無索取教導所等報告,排除判處拘留式刑罰選擇,屬手法出錯,將案件押後至下月13日處理,待索取被告社會服務令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