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罪,罰款三千元。 48歲的譚得志被控今年5月31日,在中環碼頭舉辦籌款活動後,與一名男子因政見不同爭執,期間譚得志踢了對方小腿一下,事主報警及到醫院驗傷,證實他左腳紅腫及疼痛。 譚得志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裁判官判刑指他初犯,而且認罪顯示有悔意,加上事主傷勢輕微,判罰款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