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去年上環參與暴動罪不成立 法官稱疑點利益歸予被告
發佈日期: 2020-07-24 23:14
港澳



三名男女被控去年在上環參與暴動,區域法院裁定三人暴動及交替的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其中一對夫婦無牌管有無線電的罪名就成立,各被罰款一萬元。
其中兩名被告、39歲湯偉雄和42歲杜依蘭兩夫婦,在判決後離開法院。
湯偉雄表示:「臨判決之前,我們兩個情緒都幾乎崩潰,說了沒事後,我們都鬆了一口氣。」
他們跟17歲學生李宛叡涉嫌去年7月28日,港島區反修例衝突,警方驅散時,在上環德輔道西近西邊街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夫婦另被控無牌管有兩部對講機。三人否認全部控罪。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裁決時,回應控方指三名被告的裝束等跟暴動現場示威者打扮吻合,不只是圍觀者,指黑色裝束是不少市民日常裝扮之一。法庭要避免「黑衣暴徒」等標籤,而對有同樣裝束的被告作不利推論,但接納當日不少示威者都穿黑衣。
法官又指,暴動控罪除了有「共同目的」,亦要有集體性質,認為缺乏證據顯示甚至推論,湯偉雄和杜依蘭被捕前曾出現在該處,與示威者「集結在一起」。同樣地亦未能肯定李宛叡曾與示威者「集結在一起」,法庭接納她當日只是陪朋友到場圍觀。
基於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裁定三人暴動,或交替的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至於夫婦另外被控無牌管有通訊器具罪,法庭認為任何人都同意相關對講機非玩具,目的必然是即時通話,而經檢驗後,證實兩部對講機可作通訊,裁定兩人罪成,各罰款一萬元。
法官強調裁決反映「疑點利益歸予被告」,不一定能反映三人當時實際有否參與非法集結及暴動。他強調會警惕自己判案時真正做到「寧縱毋枉」,而非只是「口惠而實不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