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年初在旺角以雜物堵路,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社會服務令。 案情指27歲被告李晨光,2月4日晚在山東街與彌敦道交界,與其他人用發泡膠和膠欄杆佔據約9平方米路面,阻礙車輛。 辯方指,被告一時衝動犯案,已有悔意,不會再犯。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又提醒被告社服令等同監禁,切勿低估嚴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