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港區國安法條文修訂罪行字眼 有港區代表指涵蓋範圍更廣
發佈日期: 2020-05-28 00:34
港澳



全國人大會議今日閉幕,將會表決訂立《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決定。消息指,當中條文修訂了罪行的字眼,有港區代表認為,涵蓋的範圍更廣泛。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主席團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三次會議。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修改稿。消息指,所針對的罪行字眼有修正。
決定草案正文共有七條。第一條提到要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之後有三條條文,原本只是提到「行為」,並無「活動」的字眼。據了解,所有條文統一為「行為和活動」。
修改所涵蓋的犯罪範圍涉及特區就23條立法內容,和特首開展教育禁止的行為、活動等。港區人大代表田北辰指,曾在小組會議上提出關注。
港區人大代表田北辰說:「合法和平的遊行也可能爆炸、焚燒,屆時有口號叫囂,這情況是否會殃及無辜?有些人覺得參與的活動『走樣』,你又逃不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現在這件事也頗敏感,跟23條就穩妥些、即只是提『行為』。」
亦有港區代表認為毋須過分解讀,指修改後立法和執法時更周全。
港區人大代表吳秋北稱:「令一些表述更清晰、明瞭和準確。明明做了犯法的事就說自己不是行動或活動,這樣的時候可以抵賴。」
他指修訂後決定和立法的目標不變,同樣是為了遏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