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搶槍刑責

發佈日期: 2019-09-25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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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就上星期六有人企圖搶警槍,作出最嚴厲警告,並說會用相應武力制止,後果自負。

過往曾發生過搶警槍案件,警方都是根據《盜竊罪條例》提出檢控,條例列明如果偷竊涉及武力,即屬搶劫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2002年5月初,一名高級督察在元朗警署的更亭,持牛肉刀搶去一名警員的佩槍,他承認搶劫罪和無牌管有槍械彈藥罪。法官判案時指,搶劫罪的判刑起點是8年,無牌管有槍械彈藥罪起點是12年,最後判被告監禁10年。

2003年11月,高等法院上訴庭審理一宗企圖搶槍案,上訴人原本因企圖搶劫罪被判入獄兩年,上訴人指案發時使用的武力,只是限於握著警員佩槍的槍柄,但法官認為,警員當時要緊握套槍的鈕扣,顯示是用武力阻止佩槍被奪,推斷上訴人實質上是使用武力去企圖搶槍,駁回上訴。

警方指,搶槍除可控告搶劫罪外、亦可引致襲警和非法管有槍械彈藥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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