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終院今日作上訴終極裁決
發佈日期: 2019-06-26 07:30
港澳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前年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監,成為特區政府歷來入獄的最高級官員。終審法院早上會就他就定罪提出的上訴,作出終極裁決。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曾稱:「我問心無愧,我好深信,法庭一定會還我清白。」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2015年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之後被加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指他2010至12年,出任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主席期間,參與雄濤廣播牌照申請時,未有申報或披露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租用深圳東海花園單位的往來及商議。
高等法院陪審團前年以八比一,裁定曾蔭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另一項不成立。至於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無法達成有效裁決。
法官判刑時表示,曾蔭權身為行政長官,要對香港及中央負責,但違反誠信,判監二十個月。服刑期間,曾蔭權多次不適要送院治理,其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曾蔭權曾指出:「我現在心裡只是很感恩的心情,能夠見到我的家人團聚。」
期間曾蔭權面對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的重審,陪審團依然未能達成有效裁決。
至於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定罪上訴,去年七月被上訴庭駁回,但刑期上訴得直,獲減刑至十二個月。曾蔭權再次被押到監獄,到今年一月出獄。
曾蔭權曾表示:「從今日開始我要回家,與家人團聚,與太太過正常,希望寧靜的退休生活,另外可以恢復幾十年習慣,每日去我的教堂望彌撒。」
終審法院上月審理他的上訴。上訴一方指,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犯錯,沒指出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重要元素,是該名人員必須知道自己違反職責及法律。
曾蔭權被控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陪審團未能達成裁決,顯示不能確定案件涉及貪污。如不能夠確定因貪污或不誠實而故意隱瞞,只是出於魯莽而不披露或漏報,就不一定是行為失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