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智峯搶政府女職員手機案三罪罪成 下月11日判刑
發佈日期: 2019-05-27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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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搶走政府女職員手機案,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三項控罪罪成。兩周後在區域法院判刑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裁判官說,不認為許智峯有悔意,仍有可能判處即時監禁。
許智峯去年四月立法會審議「一地兩檢」期間,在會議室外取走保安局高級行政主任梁諾施手機。
裁判官鄭念慈指,許智峯完全罔顧搶手機時與梁諾施有身體接觸,令對方驚恐及憂慮當場遭受非法武力;又說他並非執法人員或立法會保安,無權在大樓自行搜證、執法或干涉政府職員工作,裁定普通襲擊罪成。
而許智峯知道對方正執行公務仍然搶手機,又進洗手間逗留16分鐘,裁定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成。
另外,許智峯未得同意下擅取他人手機,閱讀及上載當中資料,必然是不誠實,否則他沒理由刪除上載紀錄,裁定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成。
許智峯一方求情時承認做錯,對事主感到抱歉,希望法庭判處非監禁刑罰,以便在立法會審議修訂《逃犯條例》。
裁判官指,被告曾指責事主「鬼祟」、「閃縮」及干犯嚴重罪行,不接納被告有悔意;又說看不到案件涉及政治檢控,判刑時不會看重其議員身份。
案件押後至下月11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而索取報告不代表會判社會服務令,即時監禁的可能性仍存在。
根據法例,三項控罪最高可被判監六個月至五年。若立法會議員被判監一個月以上,經在席三分二議員通過,其議員職務會被解除。而任何人被判監三個月以上,定罪後的五年內將喪失參選議員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