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發佈日期: 2018-09-01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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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代中,英國發生一宗黑客入侵電子郵箱的案件,令當局意識到當時的法例未能涵蓋電腦罪行。為堵塞漏洞,英國在1990年制訂《不當使用電腦令》,成為全球第一個就電腦罪行制訂法例的國家。

而香港就在1993年制訂《電腦罪行條例》,又透過修訂其他法例打擊電腦罪行,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這條罪名涵蓋非法取用電腦資料,黑客入侵電腦和用手機偷拍等。

在2013年,「不誠實取用電腦罪」首次引發法律爭議,案件涉及一名倉務員在辦公室廁所放置手機企圖偷拍,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當時觀塘法院主任裁判官郭偉健對控罪提出質疑,為何用菲林相機偷拍是無罪,用手機就有罪?認為手機不屬於法例所指的電腦,判被告無罪。律政司不服,向高等法院上訴,指本港法例中所指的電腦是指儲存、處理,檢索或重取資料的裝置。美國和加拿大都視智能手機為電腦。

高等法院法官馮驊裁決時指,立法會對相關法例中的電腦一詞不作出定義,是因為科技發展迅速,電腦的定義廣闊而演變,不能盡錄。法庭應考慮專家的意見,裁定有關的器材是否電腦。

馮驊指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收窄電腦的定義,錯誤地裁定有關控罪所提及的電腦,不包括案中的流動電話,推翻原審無罪的裁決,改判被告罪名成立,入獄兩星期,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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