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毓民就向梁振英擲玻璃杯案定罪提上訴 法官押後宣判
發佈日期: 2018-08-06 14:03
港澳
粵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2014年在立法會會議廳,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投擲玻璃杯,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監兩星期的案件,黃毓民就定罪提出上訴,法官押後宣判。 案件在高等法院處理。黃毓民並沒有律師代表,法官要求控方交代,若有人刻意襲擊另一人,但被襲者事後才知道並感到震驚,在法律上是否構成「毆打」,過去是否有案例。 控方指沒有相關案例,但指事發時梁振英聽到玻璃杯碎裂聲,已感到震驚並檢查自己有無受傷,屬即時反應,在法律上已構成「毆打」。黃毓民形容,梁振英的驚慌是後知後覺,質疑是否能構成普通襲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