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監禁未必囚終身 法庭或會考慮設最低服刑日期
發佈日期: 2018-05-30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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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監禁是現時法庭可判的最高刑罰,不過,監禁並非一定會終身。法庭可能會考慮設最低服刑日期,之後這類在囚人士更有可能獲假釋。 根據法例,終身監禁分為強制及酌情,指定罪行例如謀殺罪,如果罪名成立必須判處。 酌情的終身監禁,即被告所犯的罪行可判其他刑罰,但在審訊被判處終身監禁。 1997年政府就這類終身監禁修例,要求設最低服刑日期,不過法例沒有追溯力,1996年或之前被判的酌情終身監禁個案,須由行政長官決定最低刑期。 到2002年,法庭裁定這個做法違憲。兩年後,政府再修例,將這項權力轉交高等法院。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說 ,之後有一批被判酌情終身監禁的在囚人士獲設定最低刑期,當服刑到達最低刑期後,他們有機會提早獲釋。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未服刑至最低刑期,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不可以讓他提早釋放,滿了最低刑期之後,仍要依據機制,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去定期去看被告人是否應提早釋放。」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每兩年覆核這批在囚人士的刑期一次。而據了解,一般被判處終身監禁的人,服刑滿二十年後,才會獲考慮減刑。 張達明指,委員會會考慮十八項因素,包括在囚人士的悔意、再次犯罪可能性,及心理、精神狀況等,決定是否減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