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保釋申請權
發佈日期: 2018-03-30 18:24
港澳



因為涉嫌策劃恐怖活動被國際刑警通緝的一名印度裔男子,在本港涉嫌搶劫落網,他按法例多次申請保釋都被拒絕。
29歲的文子星,涉嫌參與二月在尖沙咀搶劫找換店職員。三月二日他應訊,被拒絕保釋。之後他根據《裁判官條例》,每八天到法院覆核保釋申請,每次押送警方都採取高度戒備。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79條,被拒絕保釋的被告,還押時間不得超過八天,除非被告及檢控官都同意更長的還押時間。
被告有權每八天被帶到法庭,以覆檢是否准許保釋,被告也會自動被送到法庭,除非被告主動放棄權利。與文子星同案的尼泊爾裔被告,就放棄了這個權利。
文子星四度被裁判官拒絕保釋申請後,亦曾向高院申請保釋,但同樣被拒絕。
根據條例,法庭可以根據多項因素拒絕保釋申請,包括被告的背景、以往定罪、罪行性質及嚴重性等。
由於文子星案的檢控官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傳媒不能報道保釋申請程序及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