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市民入稟挑戰區諾軒參選資格 高院拒絕批出許可
發佈日期: 2018-03-29 13:33
港澳


一名市民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立法會議員區諾軒的參選資格。高等法院指缺乏理據,拒絕批出許可,下令申請人亦要支付訟費。 申請人黃大海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政府刊憲,澄清區諾軒並非當選議員。指他曾焚燒《基本法》,又說不介意再做一次,行為違反參選時簽署擁護《基本法》的確認書。 高院法官周家明頒判詞指,司法覆核只能作為最後補救措施,如果有其他法律途徑處理,法庭便不會受理。 今次申請人質疑,選舉主任鄧如欣無權確認區諾軒提名有效,理應透過選舉呈請提出。 根據立法會條例62條,選舉呈請必須由至少十名有權在該選舉中投票的選民提出,但申請人曾向法庭表示,「不是找不到其餘九人」。 申請人亦可透過立法會條例73條,有關以喪失資格為理由,針對任何人提出法律程序。 對於申請人曾指選舉主任錯誤確認區諾軒參選資格、又說她沒權作決定,法官反駁指就算選舉主任犯錯,都不代表她沒有權力,但強調法庭現階段對區諾軒是否有參選資格未有定論。 法官批評申請人在沒有充分理據、完全欠缺周詳計劃下提出司法覆核,下令他須支付區諾軒及選舉主任鄧如欣兩方的訟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