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

發佈日期: 2017-04-08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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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通識:《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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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涉嫌披露正被廉署調查人士的身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遭檢控,是過去五年來第七宗同類案件。

根據廉署紀錄,過去六宗同類案件的被告,有三人被定罪,其中兩人分別被判處140小時及150小時社會服務。

另一宗的被告判罰較重,案件被告是一個車房東主,就一幢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正副主席涉嫌貪污向廉署落口供後,在大廈大堂貼大字報公開事件。結果被判入獄4個月,緩刑30 個月、罰款3,000元。

在回歸前,《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曾受到挑戰。1994年,《明報》因為披露廉署正調查地產商涉嫌在官地拍賣會上聯手壓低拍賣價,報社及三名高層被控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

《明報》認為有關條例影響公眾的知情權,違反新聞自由原則,指條例牴觸人權法。案件最後上訴至英國樞密院,樞密院在96年五月裁定條例不牴觸人權法。但同時指出,條例只適用於有明確調查對象的情況。

「明報案」中廉署正進行廣泛性的調查,看不出有確實的疑犯身份,裁定各被告無罪。

樞密院裁決後不久,政府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並獲立法局通過,放寬傳媒對報道廉署調查的限制,在疑犯被捕後等的六種情況下,傳媒都可以報道被調查人的的身份。

近年有不少政黨或團體高調向廉署舉報,並公開被投訴人的身份。

有法律學者認為,這些行為往往出於政治考慮,卻不知已經觸犯法律,亦正在破壞廉署的工作。傳媒若作同樣的報道亦會墮入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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