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對比照片判參與旺角暴亂漢罪成 即時收監

發佈日期: 2017-04-03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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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對比照片判參與旺角暴亂漢罪成 即時收監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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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暴亂,一名男子被裁定暴動罪和縱火罪成,是第二宗暴動罪定罪案件。被告即時收監,下星期一判刑。

32歲的被告楊家倫,被捕時報稱公開大學技術員。被控去年二月九日在旺角豉油街和花園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及用火燒毀一輛的士,他否認控罪。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裁決時指,當晚示威者非法集結,向警方擲物件,損毀的士,又在旁邊縱火,擾亂秩序,行為具威嚇性、侮辱性及挑撥性,令市民害怕人身安全及財產受威脅,定義當時的確有發生暴動及縱火,關鍵是到底被告人是否片中犯案人。

被告是在案發後17日才被捕,控方呈上案發時的新聞影片及相片。法官多次對比被告過去十年的照片,包括在公開大學入職照片、身份證及在胞姐婚禮的照片等。翻看及放大拍攝的畫面,認為被告容貌多年沒大改變,面頰瘦削,跟犯案人十分相似;又發現他上門牙突出,跟犯案人一樣有「齙牙」。雖然每張照片光線、角度不同,加大認人難度,但都可以毫無疑問肯定被告是犯案人。

法官又指,被告多年都戴眼鏡,但被捕及審訊時沒有戴。法官接受控方講法指,被告是心理上想改變容貌、逃避被捕。而被告於案發翌日購買新八達通,警方在他家中找不到眼鏡及電腦,認為被告本身是電腦技術員,家裡怎可能沒電腦呢?這數件事同時發生,如果是巧合,未免太奇怪。考慮所有證據後,裁定被告暴動罪及縱火罪成。

辯方呈交1992年越南船民的暴動案例求情,指被告並非本質暴戾的人,只燒著紙皮放在的士旁,未有令火勢擴大影響周邊的人。但法官不同意,指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交通意外燒著油缸,亦會造成多人死亡,斥責被告與身邊多個人都有共同目的,就是作出威嚇性、侮辱性及挑撥性行為。辯方又指被告接受即時監禁,希望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法官指需要時間考慮暴動罪的案例,將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判刑,表明會判處監禁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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