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販毒量刑指引
發佈日期: 2017-04-01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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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販毒集團首腦因串謀販運危險藥物及販運危險藥物罪名,分別判監35年及23年半,是近年販毒案判刑較重的案件,有關對販毒的量刑指引,上訴庭早前已經有清晰的指引。
販毒本身是嚴重罪行,根據《危險藥物條例》,任何人如販運危險藥物,包括向他人出售或供應危險藥物,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00萬和終身監禁。
上訴庭最先在1990年訂出販運海洛英的判刑指引,當時的冰毒,相對來說是新興毒品,到1991年才有販運冰毒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的判刑指引,是3至7年監禁,600克以上就是18年以上。
在2014年,上訴庭審理一宗販運接近兩公斤冰毒的案件時,曾參考警方毒品調查科和醫管局中毒諮詢中心的報告,發現警方檢獲冰毒的次數和數量都大幅增加,報告又指冰毒純度極高,半克就可以多人共用。
冰毒又容易令人上癮,濫用冰毒會破壞神經細胞,導致情緒波動和易怒多疑的情況,而且越來越多學生吸食冰毒,年紀最小的只有10歲,冰毒對青少年的禍害比海洛英大。
而根據舊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海洛英最高可判監5年,同一重量的冰毒就是7年,但販運600克的海洛英最高判監20年,而同一數量的冰毒就只是18年,上訴庭認為有需要為販運冰毒訂出新的判刑指引。
根據新指引,數量較少的跟舊指引差不多,即10克以下3至7年,10至70克是7至11年,但600克至1.2公斤,就跟隨2009年海洛英的判刑指引,由原本最高18年增至20至23年,4公斤至15公斤就26至30年,超過15公斤就由法官酌情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