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行政長官特赦權
發佈日期: 2017-03-03 18:24
港澳


七名警員因襲擊曾健超,各被判監兩年,有人要求行政長官減刑甚至特赦。原來香港過去五年,有接近一百個特赦或減刑個案。 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行政長官的確有權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在立法會回答議員質詢時指,特首在三種情況下行會使特赦權。首先是接納「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個別在囚人士刑期作覆核,並提出建議。其次是當醫生認為任何囚犯繼續留在監獄會有生命危險,經懲教署署長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最後,在囚人士也可主動向行政長官提出呈請,理由包括人道原因或在服刑期間曾為控方的檢控工作提供實質協助等。 在2012至16年期間,行政長官曾98次行使特赦權,超過一半屬「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建議。 至於特首會否特赦七警,保安局說依據慣例,在所有司法程序未完結之前,行政長官是不會行使有關的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