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永健選舉舞弊罪成判監4年 官指嚴懲賄選行為
發佈日期: 2016-10-26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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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台主持鄭永健在去年區議會選舉舞弊,利誘其他人參選「鎅票」,判監四年。同案兩名被告分別判監兩年半及兩年四個月。 三名被告由囚車押送到區域法院聽取判刑。鄭永健早前被裁定六項選舉舞弊及一項串謀選舉舞弊罪成。另外兩名被告顧家豪和陳建隆屬於本土組織「全民自發」,串謀選舉舞弊亦罪成。 案情指,鄭永健去年七至九月提供十五萬至二十萬元,利誘多名地區組織成員在指定選區參加區議會選舉,或令第三者參選,以進行「鎅票」分薄泛民票源。 法官彭中屏判刑時,強調本案是極嚴重的賄選,公然漠視選舉制度,廉潔選舉是確立社會公平、公正的要素,法庭必須嚴厲對待案件。 法官指首被告鄭永健案中擔當前線角色,游說多人參選,動用龐大資源,並非單單想影響一個選區,所以無減刑理由,串謀選舉舞弊罪判處兩年半監禁,而六項選舉舞弊罪判監禁18個月,其中三項同期執行,總刑期四年。 至於第二被告顧家豪,法官指雖然他願意繳回案中得益,但不能成為減刑理由,判監兩年半,同時交還三萬六千元得益。第三被告陳建隆因紀錄良好獲減刑兩個月,判監兩年四個月。 法官在判刑時又指,賄選行為大大損害市民對選舉的信心,亦影響民主發展的過程,有責任向公眾發出明確訊息,任何參與賄選行為的人都必須被嚴懲,起阻嚇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