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古尋源:港府廢除笞刑近卅載 昔日刑台成歷史
發佈日期: 2016-10-23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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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打藤」的笞刑是本港百多年前懲罰囚犯體罰方式之一,「打藤」並非「藤條炆豬肉」般簡單,囚犯需經監獄醫官確保體檢合格才可執行。
行刑時囚犯須脫褲,雙手及腳以皮繩綁在長方木架,腰部有腰封,箍著尾龍骨令身體不能動。
監獄職員用四呎長粗藤條打在指定臀部位置,每藤都足以皮開肉裂,「打藤」的目的是令囚犯感受切膚之痛,不再犯案,高級懲教主任張智才表示:「聽一些退休同事說,當時人被一條這麼粗藤條打,感覺非常痛楚,慘叫聲亦非常大。」
執行笞刑過程中,醫生會在場監察,視乎犯人當時身體狀況決定是否繼續刑罰。
這本1946至1977年間日誌,列明囚犯判刑日期、名字、年齡、「打藤」數目、犯案性質。當時法例規定干犯搶劫、盜竊、傷人等男囚犯都有機會被判「打藤」。
不同年紀接受「打藤」次數都不同,14歲或以下最多六藤、14歲至17歲最多十二藤、17歲以上最多打十八藤。
有報章曾報道,一名信差因在公園藏有攻擊性武器被判打一藤。社會一直有聲音質疑「打藤」不人道,要求廢除,張智才表示:「1986至1990年這五年間,只有23次執行笞刑,看到笞刑此懲罰較落伍及可能未必有需要。第二是公眾人士可能認為用另外一些懲罰方法更能彰顯懲罰、阻嚇,甚至更生作用。」
港府在1990年正式廢除笞刑,昔日的刑台亦已成歷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