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律師指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成功入罪門檻高

發佈日期: 2016-10-11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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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師指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成功入罪門檻高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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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收受利益」屬貪污罪,有大律師指一旦罪成,一般判罰會較「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為重,但要成功入罪的門檻高。

今次曾蔭權被加控的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涉及的是《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2B)(a)。即是行政長官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行為的誘因或報酬,即屬犯罪。最高監禁七年及罰款50萬。

這項條文是在2008年中,即曾蔭權任內修訂,並獲立法會通過,用以進一步確保行政長官廉潔奉公。曾蔭權原本只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最高刑罰亦是監禁七年,但罰款則沒有訂明。

曾任廉署總調查主任的大律師查錫我指,提訊期間再加控罪做法普遍,而根據其經驗,「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罰則相對較輕。

大律師查錫我表示:「按一般案例,(監禁)三至五年左右,但《防止賄賂條例》是成文法,可以判到(監禁)六年多,似乎《防止賄賂條例》是較重。」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指,一般公職人員會被控《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但今次涉及特首,就要引用第四條,舉證方面相對有難度:「只要證明這行政長官在任期間沒有合適辯解理由,或沒有申報情況下,收受了利益,已可能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但第四條則要證明收受利益同時,同意或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會使用他的公權力,發一些牌照或作一些決定,對另一方有利益的。」

他指已向政務司司長和律政司提出盡快修例,將第三條同樣涵蓋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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