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標籤法新修訂生效 藥劑師學會指助減少誤解
發佈日期: 2016-08-05 18:43
港澳


有關藥物標籤法例的新修訂今日起生效,以往標示為「毒藥」的藥物,要寫明是「處方藥物」,以消除消費者疑慮。 有些藥物盒上有「毒藥」兩字,市民服食之前有否擔心過呢?市民黃先生說:「擔心,它說『毒藥』,不知服了會不會死。」市民朱先生說:「因為有『毒』,它說『毒』,中國人(理解)的『毒』,當然害怕。」 有藥房都表示,出售藥物時被顧客質疑。港九藥房總商會副會長劉愛國表示:「(顧客)心理上影響很大,反應是都說,為何給毒藥他服用?」 為釋除消費者疑慮,《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有關藥物標籤部分的新修訂,即日起生效。 衞生署指,過往標示為「毒藥」的醫生處方藥物,例如抗抑鬱藥和抗凝血藥,要標示為「處方藥物」,而不用醫生處方,但仍然屬於第一部的藥物,例如抗敏感藥和抗真菌藥,要標示為「監督售賣藥物」。 香港醫院藥劑師學會表示,過往有約三成長期病患者會中途停藥,新措施有助減少誤解。香港醫院藥劑師學會會長崔俊明說:「很多病人,因為見到有『毒藥』這個字,很擔心,以為真是有毒,長期食會對身體不好。有很大副作用,及有害,所以自己停藥。」 對於已經出廠的藥物,藥廠會在「毒藥」標籤以外,加上新的標籤,之後生產的藥物就會取消「毒藥」兩字。 署方又表示,如果違反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可以監禁兩年,罰款十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