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上訴申請獲終院批准 是否屬貪污有爭議

發佈日期: 2016-06-29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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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雲上訴申請獲終院批准 是否屬貪污有爭議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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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串謀接受利益案,終審法院批准上訴許可申請,定於明年2月審理。

陳志雲09年任職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時,與助手叢培崑串謀收取11萬2千元利益,原審法官早前裁定兩人罪成,分別判罰8萬4千元及2萬8千元。兩人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被拒絕,陳志雲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鄧國楨指,《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包含兩項元素,包括陳志雲的行為是否與無綫電視業務有關,以及是否有意圖影響或干預主事人事務或業務。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就指,應藉今次案件重新詮釋《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所有元素。

代表陳志雲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指,「有意圖」是控罪重要的定罪元素,但上訴庭只是考慮陳志雲的行為,忽略了他是否有意圖影響或針對無綫電視業務,控方必須同時證明這兩個元素才能將之定罪。

常任法官鄧國楨又質疑藝人黎耀祥都有接「街外」工作,為何黎耀祥卻沒有問題?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解釋,黎耀祥和陳志雲情況不同,黎耀祥是合約形式的藝人,沒有限制其「街外」工作,但陳志雲當時是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

司徒敬又質疑「街外工作」非屬貪污只是民事索償,而非刑事罪行。郭棟明指,陳志雲透過代理人收取酬勞,明顯涉及《防止賄賂條例》,又認為陳志雲上司知道他出席活動,不代表知道他會收取酬勞。

終院批准陳志雲上訴許可,案件將於明年2月21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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