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法例無要求餐廳列致敏物 醫生籲主動了解

發佈日期: 2016-05-24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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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現時只要求包裝食物需列明是否有花生等指定致敏物,未有涵蓋餐廳供應的食物。有醫生建議病人要主動向餐廳了解,食物中是否有致敏性物質「自保」。

食物過敏是指人體免疫系統對食物中某些物質或配料產生反應,而這些物質可能會危及人命。根據食物安全中心資料,九成的食物敏感個案經確定是由花生、奶類和堅果等引致。

有醫生指,這種病是受基因影響,現時無辦法根治,唯一有效控制方法,是避免進食致敏食品。通常病人進食含有致敏物的食品後,約三十分鐘就會出現急性敏感反應。

港大內科學系名譽臨床助理教授陳俊彥表示:「輕則會有所謂的『蕁麻疹』,出『風癩』,但(敏感)特別利害的病人,覺得痕癢感覺像被火燒,被針刺一樣。(嚴重)可以引致休克、血管性水腫,例如面部腫脹、嘴唇、脷和氣道內的黏膜,都相當腫脹,引致他們不能呼吸,引致死亡。」

目前當局只根據《2004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規例》,要求包裝食物需列明是否包含花生等八種指定致敏物,未有涵蓋餐廳供應的食物。

而《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52條就列明任何人如售賣食物或藥物,其性質、物質或品質與購買人所要求的不符,以致對購買者不利,即屬犯罪。醫生就建議病人要主動與餐廳溝通,了解食物中會否含有致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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