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匪潛逃22年自首3次終成功 判囚15個月
發佈日期: 2015-12-29 19:44
港澳


廿二年前觀塘一宗企圖行劫案,其中一名被告潛逃多年後自首,警員最初以為是開玩笑將他打發,到第三次自首才成功。被告在高等法院,被判監十五個月。 案發在93年五月,十名匪徒帶備工具到觀塘榮業街海濱工業大廈準備打劫貨倉,被接報埋伏警員制伏。其中五人先後被裁定串謀搶劫等罪名成立,判監五至七年。其中一名被告馬漢光,被捕時身上有錘、鉗同螺絲批,聲稱只是有份駕車。他原定94年受審,准以十萬元保釋後,但棄保潛逃,到今年主動到警署自首。 案件在高院審理,五十四歲被告否認企圖行劫罪,但承認一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物品罪。法官指被告雖然自首,但因潛逃得到好處。以監禁十八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減刑至判監十五個月。 控方庭上指,替被告錄取口供的警員已逝世,其餘與案有關的警員因事隔多年,忘記案發情況,控方依賴被告四份口供作出檢控。辯方求情指被告廿一年來都匿藏在新界,因年老患病的母親勸告,以及其兒子不肯與他說話,於是決心自首。 他最先在去年六月到警署自首,但值日官聽到他自稱廿多年前犯案,以為他開玩笑,打發他走。被告後來在街上巡邏警員自首都不成功,直至今年六月第三次到警署才成功自首。 據了解,被告自首後一直還柙,加上他93年被捕後曾經還柙三個月,合共九個多月,扣除公眾假期後監禁約四至五個月便會獲釋,而案中仍有四名被告在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