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案收逾30封求情信 被判罪成下午判刑
發佈日期: 2015-12-18 13:00
港澳



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被控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法庭按上訴庭指示裁定他罪名成立。辯方呈上三十多封求情信,法官押後下午四時判刑。
陳志雲由藝人王喜及港鐵候任主席馬時亨等,多人陪同到高等法院應訊。原審法官潘兆童開庭後,隨即按上訴庭指示,裁定陳志雲與叢培崑兩人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罪名成立。
控方在判刑前,要求陳志雲將涉案十一萬二千元交還無綫及要求法庭頒令禁止陳志雲出任公營機構董事或經理七年,就交還款項申請,法官認為本案與一般收回佣案不同,僱主沒有損失,認為控方應先詢問無綫。至於禁止出任董事的申請是《防止賄賂條例》生效以來,控方首次提出相關申請,控方指陳志雲案發時擔任公營機構經理,身份特殊,但法官表示,法庭已確認案情輕微,控方也同意,又質疑許仕仁案也沒有同類申請,控方回應指,許仕仁案已根據《公司條例》處理,法官質疑,不相信之前沒有比此案更加嚴重的案件。
代表陳志雲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指,陳志雲從無刻意隱瞞自己有收酬勞,並無不誠實,上訴庭推翻原審裁決時,也沒推翻這事實。
辯方又呈上三十四封求情信,包括電視廣播有限公司董事邵方逸華,指當時如果陳志雲向她申請會予以支持,而以他的參與程度,不認為會有構成利益衝突,亦又沒有對公司造成損失。邵方逸華又指,她與陳志雲相識逾廿年,形容他工作認真,以無綫利益為依歸,立不少汗馬功勞,沒為報酬斤斤計較,相信他不是貪婪和無誠信的人,相信今次只是無心之失,對於陳志雲為此事而留案底,深表同情。
無綫前行政主席梁乃鵬的求情信,亦指陳志雲沒有提出申請,但回想整件事背景,見不到有任何利益衝突。藝人汪明荃亦有撰寫求情信,指陳志雲當時是管理層又是藝人,有雙重身份,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由於沒有先例,可能是一時失誤,也反映法例有灰色地帶,實屬情有可原。
陳志雲代表大律師形容,案件由調查至今歷時五年,對陳志雲來講是受盡折磨,認為法官判刑時亦要考慮其他社會人士對這宗案件的看法。
辯方律師總結,任何人面對冗長的官司都會感到困擾,替陳志雲的下場感到惋惜和唏噓。
案件涉及2009年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志雲飯局」環節,時任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的陳志雲未經批准,經叢培崑的思潮廣告公司,收取十一萬二千元報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