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串謀收受利益罪成 辯方呈34封求情信
發佈日期: 2015-12-18 11:38
港澳


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被控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法庭按上訴庭指示裁定他罪名成立。 陳志雲早上到高等法院應訊,藝人王喜及港鐵候任主席馬時亨陪同他到法院。案件經律政司兩度上訴,上訴庭早前裁定,原審法官須判陳志雲與叢培崑兩人罪成。原審法官潘兆童今早按上訴庭指示裁定兩人罪成。 控方在判刑前提出兩項申請,包括要求陳志雲將涉案十一萬二千元交還無綫,及要求法庭頒令禁止陳志雲再擔任任何公營機構董事或經理。案件涉及2009年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志雲飯局」環節,時任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的陳志雲未經批准,經叢培崑的思潮廣告公司收取十一萬二千元報酬。 辯方又呈上34封求情信,包括電視廣播有限公司董事方逸華、前行政主席梁乃鵬、前集團總經理何定鈞、前廣播處長張敏儀、商台副主席俞琤及港鐵候任主席馬時亨等,他們均稱讚陳志雲做事不問回報,不是貪婪的人,樂於助人、熱心公益。 其中方逸華的求情信指,陳志雲經常以私人時間,以藝人或私人身份為不少慈善機構出席活動,又提到當時她並非陳志雲直屬上司,但如陳志雲向她申請,方逸華認為以他的參與程度,不認為有構成利益衝突,會予以支持,又指事件沒對無綫造成損失。 梁乃鵬的信就提到,陳志雲當時沒向他提出申請,而他綜觀整件事的背景看不到有任何利益衝突。藝人汪明荃在信中指,藝人出席活動收錢是行規,陳志雲當時是無綫管理層,又是藝人,有雙重身份,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由於沒有先例,可能是一時失誤,也反映法例有灰色地帶,實屬情有可原。 何定鈞在求情信中同意陳志雲是無心之失,認為他以藝人身份出席該活動,不但沒損害公司利益,反而增加節目觀看性,沒有反對他出席活動及收取酬勞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