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炳江上訴陳詞 指應明確濫權才能定罪
發佈日期: 2015-11-03 13:13
港澳


因貪賄案被定罪的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等四人提出的上訴,上訴庭第二日審理,繼續由郭炳江一方就定罪上訴陳詞。 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等四人,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出席上訴聆訊。郭炳江的弟弟,新地主席郭炳聯、郭炳江的兒子郭基煇到庭旁聽。 郭炳江一方指,郭炳江被裁定的一項串謀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是根據普通法檢控,控方必須證明該公職人員作出嚴重違反職責及損害公眾利益的「特定行為」,但控方一直只強調,只要許仕仁有優待或傾向優待郭炳江或新地就有罪。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質疑,若只著眼要有「特定行為」,是否好像政務司司長這類高官收取過百萬款項後,同意有需要時提供協助,只要未有明確行為都不算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郭炳江一方指,官員行為可以涉及不同範疇,要確定官員收錢後的行為涉及公眾利益,根據案例要有明確濫權行為才能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