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不認同原審裁判官認為有關租住豪宅等於無悔意的講法,因為張震遠有妻子有家人,有可能其妻堅持仍要租住淺水灣,由妻子付租金。 法官又指,既然控方根據法例,接納張震遠因為是商交所主席、董事兼有權簽署銀行戶口,而須為公司負責,在這情況下,為何要理會他是否優先處理欠薪? 法官認為任何有悔意的人士都適用以社會服務令代表監禁,因此裁定張震遠上訴得直,改判社會服務令16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