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遇襲案,兩被告判囚十九年。 兩名被告葉劍華和黃志華在高等法院宣判,首被告葉劍華偷竊電單車牌及電單車,分別判監六個月及十二個月,蓄意傷人就判監十九年;次被告黃志華,偷竊電單車罪判監十二個月,蓄意傷人就判十九年。 劉進圖去年2月26日,駕車到西灣河鯉景灣吃早餐,下車後遭兩名兇徒襲擊,兩名被告事後在內地落網,移送回港。控方指首被告負責開電單車,接載擔任刀手的次被告,兩人並不認識劉進圖,為了約十萬元報酬而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