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無謀殺案蒐證困難 靠環境證供破案

發佈日期: 2015-08-19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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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謀殺案蒐證困難 靠環境證供破案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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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屍體、沒有法證協助,被告又未承認過,為甚麼也可以定罪?

警方指今次是本港開埠以來,首宗沒有屍首、沒有法證協助,被告又沒招認下定罪的謀殺案,蒐證過程一點都不容易。有本港法律學者表示案件罕有,不過已經不是第一次出現,他說原則上只要有環境證供,足以說服陪審團相信被告人有意圖殺人,事實上又殺了人,就可以入罪。

沒有屍首、沒有法證協助,被告也沒有認罪。警方表示這宗案比一般調查要做更多工作。

東九龍重案組第二隊總督察鍾志明:「我們的困難之處正正是沒有直接證供,例如沒有證人見到某些事可以說出來,全部都是環境證供,我們要組合這些東西,令到我們雖然在法庭上,帶出很多環境證供,但在調查過程中,(蒐證)是會比法庭上的資料更多更廣泛性。」

找不到屍體的謀殺案過去發生過,不同的是被告肯認罪。1988年康怡花園,一名女子殺死丈夫後,肢解及烹煮殘肢後棄置。警方只是在單位內發現血漬,而當時本港仍未有DNA鑑證技術,最後被告向警方承認殺人,她最後裁定誤殺罪名成立,判無限期入住精神病院。

97年,一名十六歲青年在秀茂坪被童黨圍毆多日後死亡,有人將屍體燒毀,殘肢送到垃圾站,之後運到堆填區,屍體也是找不回,控方依靠一名被告轉做污點證人作證,結果十四名被告有六人謀殺罪名成立。

有法律學者表示環境證供在刑事案中都足以定罪,關鍵是要令陪審團相信。香港大學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普通法從來都無硬性規定控告謀殺一定要找到屍首,亦從來沒有規定要有指模、或招認。但當然如果找不到屍首,又無指模和其他法證,其他環境證供就要非常充分,以致陪審員可以在無合理疑點下信納事主被人謀殺,而謀殺的人就是被告。」

他表示如果被告上訴,上訴庭的法官很少會推翻陪審團的判斷,但通常會檢視原審法官程序有沒有犯錯,如有疑問仍有權推翻裁決,保障被告的利益。

今次案件,案發單位內找不到任何對科學鑑證有用的證據。其實女事主失蹤後一個月,她的同鄉曾經報案,但警方以她並非直系親屬沒受理。直到幾個月後,她的兄長來港報案,到警方進入單位時,發現單位內已經甚麼都沒有,牆身亦油過。法官對於最初有人報案而沒受理一事,期望警方可以交報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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