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不適用於本港 應按基本法要求立法
發佈日期: 2015-07-01 13:00
港澳


人大常委會通過《國家安全法》,當中首次有提及港澳的條文,當局強調《國安法》不適用於香港。 全國人大常委會以154票贊成,0票反對、1票棄權,高票通過新修訂的《國家安全法》。當中第十一條列明,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港澳同胞等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而第四十條就指,港澳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鄭淑娜表示:「那麼按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港澳)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這個是不言而喻的。提一個原則性的要求是有必要的,你作為我的一個地方的政府,雖然是比較特殊的政府,還是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 港區全國人大吳秋北早前建議在二十三條立法前,將《國安法》引入香港,人大法工委指,《國安法》不適用於香港。鄭淑娜說:「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以外,是不在兩個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我們今天通過的國家安全法,並沒有列入兩個基本法的附件三。按道理說,香港應該按基本法的要求,把這些不能做的事件來立法。」 國安法又提出要加強網絡管理,防範懲治網絡攻擊、入侵,散布不良違法訊息等行為,維護國家網絡主權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