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車標誌被裁含糊 港府憂成漏洞上訴被拒
發佈日期: 2015-06-10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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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早前裁定一個交通標誌圖案含糊,律政司今日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法庭拒絕申請。 有問題的交通標誌,其中一個豎立在東涌裕東路,也是案發的地點。這個「騎單車者下車」標誌,運輸署指騎單車者經過時要下車推車前行。 案件涉及社運人士何來,她2013年被控沒遵守標誌,判罰款五百元。她提出上訴,質疑標誌不清晰及容易被誤解,今年四月獲判得直,法庭認同標誌圖案含糊,會令人領略到相反意思,運輸署報告亦早已反映有關標誌混淆和誤導,建議加上字句。 律政司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指出有關裁決會令法律出現不確定性,變相令道路使用者有藉口不遵守交通規則,這個法律問題牽涉重大公眾利益。律政司認為,道路使用者本身有責任明白及遵守交通規則和標誌,又舉例指出當馬路交通燈同時顯示紅燈及黃燈,代表不能前進,一般人未必知道,但車輛的駕駛者則必須知道。 不過,法官薛偉成就指本案的問題,不在於道路使用者是否明白或無視標誌,而是標誌本身含糊不清,拒絕律政司的上訴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