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裁定華懋為信託人 須由另外機構監管
發佈日期: 2015-05-18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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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裁定華懋慈善基金為已故華懋主席龔如心遺產信託人,而不是受益人。終審法院指示,基金要由另外機構監管如何運用遺產,亦要向高院呈交及審批。 龔如心在2007逝世,遺下大筆遺產,2012年法庭披露的文件,時值820億,高等法院裁定按龔如心於2002年訂立的遺囑,將所有財產撥歸「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之後律政司以「慈善守護者」,要求法院釐清基金以甚麼形式持有遺產,華懋慈善基金究竟是遺產受益人,抑或只是負責執行遺囑內容的信託人。 終審法院五名法官,包括首席法官馬道立理解遺囑整體文意,認為這一段充分清晰顯示,龔如心是想訂立慈善信託,更指明由聯合國秘書長、國家總理及特區首長協助,監管基金的發展,建立一個「中國的諾貝爾獎」。 五位法官一致裁定,基金是以「受託人」形式持有遺產,並不是以無條件獲饋贈,裁定龔如心是將基金,交由基金以外的管理機構監管,所以法院有權為慈善信託制的管理制定計劃,監管機構制定的方案,必須呈交高院審批。 代表華懋的律師何文基指,會盡快按法院要求去做:「華懋慈善基金仍然是託管人,我們見到這法律程序有終結,我們希望盡快去展開慈善事業,跟龔如心2002年的遺囑去做一些慈善事業,詳細我們要看(判詞),另外要跟律政司商量,到底如何成立這個監管機構。」他說下一步要再向法院尋求指示。 由龔如心逝世引發爭奪遺產,來到終審法院的「終極判決」,華懋慈善基金整整花了八年時間,最後終審法院裁定,要由基金以外的機構對其作出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