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補地價居屋不可抵押加按 定罪或判監罰款
發佈日期: 2015-05-15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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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居屋業主未補地價就將單位抵押加按,近日被定罪。房屋署提醒市民不要那樣做。
最近一名居屋業主將單位抵押予財務公司借貸,違反《房屋條例》。結果該業主及財務公司均被檢控,分別判罰款八千元及一萬二千元。財務公司上訴被駁回。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指,相關條例是防止購得居屋或資助出售房屋的人,利用購入價格的折讓及未經批准的相關行為,來賺取利潤。
房屋署提醒市民,將未補地價的資助出售房屋單位做按揭、抵押及轉讓等行為和協議,均屬違法及無效。
身兼房委會委員的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表示,留意到市面有財務公司的宣傳手法,可能觸犯法例:「(財務公司)說未補地價都可做按揭,但其實明知《房屋條例》內是這樣的限制。問題不在廣告,可能是財務公司手法,是否教唆他人去違法。」他說立法會申訴部已成立個案小組委員會跟進,又會向金管局反映。
房屋署發言人說,現時資助出售房屋單位的業主,如欲在未補地價的情況下將單位加按,需事先獲房屋署批准及遵守相關條件。又提醒違反有關《房屋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