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核刑期成功率低 業界:除非提新證據
發佈日期: 2015-05-05 23:03
港澳


一名七十多歲老翁為了應徵保安員,在內地購買假身份證訛稱只有六十多歲,早前被判監四個月,他申請覆核刑期,裁判官維持原判,重申管有偽造身份證是嚴重罪行。 案件「覆核刑期」是由原審裁判官負責,有熟悉刑事案件的法律界人士說,除非律師能夠提出一些新證據,否則這類案件,能夠覆核成功的機會不高。 向裁判法院申請覆核刑期,案件會交回給原審裁判官審理。有法律界人士指,這個制度是為了善用法庭資源,而這些覆核刑期也敗訴居多。 律師梁永鏗表示:「覆核的整個過程,是希望節省金錢和時間,原審法官已經看了整單案件,聽完所有人的陳詞,很大部份他不需要重新聽過。覆核的時候,比較難去找到法官,遺漏或考慮少了的東西,就算有的話,那件事是否真的嚴重到,要推翻他原本的決定?很多時候都是找不到。」 如果被告認為覆核的裁決不合理,可以上訴,但律師要指出之前的法官在考慮證據和運用法例時在何處出錯,所花費的時間和金錢都比「覆核刑期」多。參考過往案例,覆核刑期成功的機會並不高。 2010年初,當時的終審法院法官包致金的姪女,涉及襲警、不小心駕駛,及沒有提供酒精呼氣樣本的案件,負責案件的裁判官就三項控罪分別判感化一年、罰款八千元及停牌一年。律政司指判罰太輕,要求覆核刑期,但裁判官維持原判。律政司再上訴,被告等候上訴結果期間,因為違反感化令,襲警罪改判監六星期。 亦有裁判官主動提出覆核的例子,2011年,一名歲半大男童在爸爸大腿上手握軚盤的案件,裁判官向男童父母判社會服務令和停牌半年,幾天後裁判官提出覆核,在判刑內加入條件,要兩名被告在復牌前三個月,自費參加駕駛改進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