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用公共登記冊資料作促銷或違法
發佈日期: 2015-03-03 23:20
港澳



推銷電話中的職員指,是從土地註冊處取得事主的資料。但這樣做,有可能有問題,因為土地註冊處的查冊資料,主要方便市民追蹤土地業權,防止有欺詐成分的物業交易。換言之,如果因為其他目的而使用這些資料,都是不容許,亦有可能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本台記者取得林先生的同意,在土地註冊處找他的物業借貸資料。按指示,要分別輸入物業地址、查冊人的姓名及聯絡人姓名及電話,費用十元一份。最後要簽署同意書,同意符合使用的規定。
紀錄詳細列出物業的業主全名、買入價錢、按揭詳情,包括金額及承按的銀行及何時完成按揭。掌握這些公開資料用來推銷,是否合法?私隱專員公署發言人回覆指,不評論個別個案,但指社會上存在誤解,以為可以毫無限制地使用及披露公共登記冊內的個人資料。公署指,任何偏離公共登記冊目的之用途,可能被視為「新目的」。
那麼公共登記冊的本來目的是甚麼呢?那就要看查冊時要簽署的同意書。寫明查冊是防止有欺詐成分的物業轉易,及提供容易追溯和確定土地業權的方法,資料不得用於其他無關的目的。公署又指,如在當事人沒有同意的情況下,將從公共領域取得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活動,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萬及監禁三年。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湯家驊就認為,如果有人透過發出恐嚇性信件,取得個人資料,再進行推銷,亦有可能觸犯《商品說明條例》:「如果你用此手法騙取消費者的資料,然後向消費者推銷你的貸款服務,亦可能觸犯商品說明條例內,威嚇性推銷行為。無論是打電話也好,寄信也好,令消費者接收到一個訊息,而影響到他的行為,都是有機會違反法例,當然視乎法庭如何判。」
土註冊處在過去五年收到兩宗懷疑查冊資料被用於其他用途的投訴。沙田區議員麥潤培說,近期有類似的求助個案,事主除了收到追數信,亦有信件聲稱受委托,指有重要事項,要求收信人致電澄清。跟追數信一樣,信中有「私人密件」、「檔案編號」等字樣。有個案事主指試過回覆電話,原來對方想向他推銷郵輪套票。代表部分電話推銷公司的香港客戶中心協會指,正密切注意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