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公司借貸涉中介收費 機構促檢討規管
發佈日期: 2015-01-2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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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志願機構發現,部分財務公司的借貸涉及中介公司收費,會令到借錢的巿民承擔更大的借貸金額。當中最嚴重的個案,由原來20萬元欠債,經多次轉介後變成250萬元,機構建議政府檢討《放債人條例》。
遇上財政問題,有些人會選擇借錢解決。明愛向晴軒過去三年共收到128個求助個案,涉及二、三線財務公司的物業借貸,大多數是基層巿民,其中約三分一個案涉及中介公司收費。
中介公司職員會冒認銀行職員打電話給債務人指可以提供低息貸款,債務人答應後,職員就會指債務人的信貸紀錄評級低,建議轉介給中介公司申請低息物業貸款。
而中介公司會以申請貸款需時,建議向其他財務公司借錢,並加大借貸額。中介公司會以查詢信貸紀錄等不同名目收費。求助個案中,中介費用由四萬至九十萬不等,最嚴重的個案由原來欠債20萬元,經過五間中介公司轉介後債務變成250萬元。
本港法定借貸利率上限是百分之六十,向晴軒認為需要檢討法例。明愛向晴軒項目主任翁麗萍指出:「可能透過兩、三間中介公司轉介你到A(借貸)公司的話,這些中間的『艇仔』或中介公司(中介費)是不會計算入六十厘。其實我們見到是一條龍借貸的話,我們希望計算這些中介公司收取的費用到六十厘內。」
向晴軒又表示,基層市民一向缺乏有效渠道接收關於借貸產品的資訊,建議政府可以仿傚歐美國家制定財務共融政策,讓基層市民可以在主流金融市場,買到適合他們、安全又低成本的金融產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