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改革逆權侵佔 平衡保護私有產權
發佈日期: 2014-10-20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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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報告書建議改革逆權管有的法例,提出日後土地佔用人申請成為業權擁有人前要知會現有業主,預料會令申請較難成功。 為避免土地荒廢,法例容許土地佔用人管有私人土地或物業超過12年,就可向法庭申請成為業權擁有人。有人質疑這是侵犯私有產權,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修改法例,讓業主知道自己的業權被挑戰。 建議要求佔用人在管有相關物業連續十年後可申請註冊業權,但同時要知會業主;若對方沒有在指定時間內提出反對,佔用人可成功註冊。不過,如果原業主反對,除非申請符合特定條件,否則佔用人的申請就會失敗。如果佔用人在其後兩年仍沒有被趕走,可提出第二次申請,由審裁處決定。 法改會逆權管有小組委員會主席陳景生解釋指:「許多情況業主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地是被逆權侵佔,所以將來來說,逆權侵佔成功的機會是較小。」 法改會又指出,終審法院在1997年的判決有錯,建議法例應訂明佔用人即使願意向業主交租,都不會影響他爭取業權。陳景生表示:「該案例指如他承認有人,即正式業主向他收租,他願意付租。先例指這樣不當作他有逆權侵佔的意圖,我們認為不合理。」 陳景生強調,建議要和現時仍未實施的《業權註冊條例》配合才能實行,至於何時修例要由政府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