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擬准分階段領取 患危疾或可取回

發佈日期: 2014-04-25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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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擬准分階段領取  患危疾或可取回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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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修訂法例,患危疾的僱員可提早取回強積金,但要醫生證明壽命剩下一年或以下。另外建議僱員退休後毋須一次過領取強積金,可選擇分階段取回。

醫療危疾需要龐大醫藥費,不少患危疾的「打工仔」最後總會想到強積金。根據法例,現時只有永久離境,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等情況,才可以提早在65歲前取回強積金。

積金局決定再放寬限制,容許有末期疾病,即危及生命疾病的供款人,若取得一名註冊西醫或註冊中醫證明只剩下一年或以下壽命,就可以提早取回強積金。

至於哪些屬於末期疾病,積金局指法律上難以列出清單,而現時一般危疾保單都有此做法,相信醫生有專業判斷。強積金計劃諮詢委員會主席黃定光解釋,為何要定於剩下壽命一年或以下。

黃定光說:提取強積金主要是考慮到危疾方面,危疾一般來說,我們考慮的時間平均是十二個月,我相信亦是考慮到中間落墨,實際需要。(為何不是廿四個月、十五個月) (或十個月、為何要十二個月?) 如果是太長的話,就失去為危疾的考慮,末期疾病,罹患一些末期疾病,不是一般普通長期病患。

另外,現時僱員退休時須一筆過取回強積金,或者繼續存放在帳戶,積金局亦提出修例,容許可選擇分階段取回,即可以先取部分強積金使用。為免行政費太高,每年最多可取四次,每次至少5000元,期間受託人不可收額外費用,修訂同時應用於60歲提早退休人士。

局方又提出,60歲提早退休人士提早取回強積金後,由現時不能再工作,放寬至若有突變情況,如家庭有經濟問題,可以再次工作,而毋須作出證明。

至於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僱員,亦由現時須同時提供僱主及醫生證明,方可提早取回強積金,簡化為只須醫生證明便可。

有關的修訂條例草案,下月5日交立法會事務委員會討論,七月交立法會大會進行首讀及二讀,期望下個立法年度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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