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平稱行會所作決定的理由可披露
發佈日期: 2013-10-22 00:14
港澳


擔任過行會成員的立法會主席曾鈺成稱,行會做決定前,各個成員不需要進行表決,亦不是少數服從多數,行政長官聽完各人的意見後,有權做最終決定。公務員事務局前局長王永平認為,就算有行會保密制,政府亦可以公開決定的理由。 行政會議保密制度,是否代表所有有關行會資訊都不能公開﹖公務員事務局前局長王永平認為,保密制原則上的意思,是行會議程、文件,討論內容以至成員提出過甚麼意見,都需要保密。但是作出決定的理由就可以披露。擔任過行會成員的立法會主席曾鈺成,亦認為即使有保密制,政府亦可以進一步解釋。 如果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政府又是否必須到立法會交代行會當中討論的細節呢﹖ 港大法律學者張達明指出,根據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權力,特首可以以「安全及重大公共利益」理由,決定官員是否到立法會作證及提供證據。 張達明認為如果事件上到法庭,根據過往案例,政府亦要交出審批免費電視牌的資料,但一些涉及敏感的商業資料,法庭可以考慮遮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