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炳墀賄選案加刑至十二個月
發佈日期: 2013-10-18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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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冠軍練馬師簡炳墀被控賄選案件,律政司就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將刑期加至十二個月,原本已服刑完畢的簡炳墀要再入獄。
簡炳墀原本的判刑一月時已服刑完畢,他下午由親友陪同到高等法院出席聆訊。簡炳墀在2011年的上水鄉委會選舉,以十三萬元賄賂村代表廖富壽,賄選罪名成立,判監十四星期,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去年初在簡炳墀保釋等候就裁決上訴期間,就判刑提出上訴。
律政司一方提出,本案涉及的選舉選民數量少,但牽涉金額龐大,而賄選是貪污罪行當中最嚴重,判刑應是十八至二十個月較為合理。又舉出前立法局議員梁錦濠被控行賄而被判監三年為例,質疑原審裁判官判刑太輕。
簡炳墀一方就反駁,指每宗案件都有獨立案情,原審裁判官有酌情權考慮各項求情因素。又指簡炳墀已76歲,被定罪後令家族聲譽受損,日後無法再參與政治,亦喪失香港高爾夫球會的會籍和澳門賽馬會的練馬師職位。辯方承認判刑較為寬容是幸運,但指刑期並非明顯不足。
上訴庭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將刑期增至十二個月,扣除已服刑的十四個星期,簡炳墀要再服刑八個半月,裁決理據就會押後宣布。簡炳墀知道要加刑後,還安慰來旁聽的親友說不要緊,不要不開心,然後將隨身物品交予家人後,由懲教人員帶離法庭。簡炳墀兒子離開法院時,沒回應會否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