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指外傭自願隨僱主外遊不違法
發佈日期: 2013-10-16 23:07
港澳



有律師指如果家傭自願以家庭成員名義,一同去外地短期旅遊,應該是沒有問題。但如果帶外傭到外國親友住所一至半個月,僱主團體就表示盡量不要這樣做,又建議僱主要帶家傭到外地,最好要對方簽訂書面同意書,保障自己。
不少家庭的起居都習慣由外傭照顧,旅行都要帶他們同行,這是否違法呢?有律師就表示,如果外遊的時間短,外傭又願意,應該無問題。
不過,律師建議僱主帶外傭去旅行,最好先通知入境處,或者保留旅行團、機票的單據,日後作為證明。有僱主團體就指,有些家庭是不放心才帶外傭一起旅行,提醒要小心處理。
至於想帶同外傭一起移民,例如去加拿大,外傭中介公司稱,僱主要在取得當地居留權後,申請外傭去工作。至於由申請到審批,一般過程要六至八個月。而外傭到加拿大後,聘用條件都要跟當地的規定,包括一星期只工作五日,每日做八小時,扣除稅項、住宿、保險等後,月薪約有一千至一千二百加元,即七、八千港元。
入境處方面就話,僱主帶家傭外遊,一般都是申請旅遊簽證。而本港入境條例同僱傭條例主要針對他們在香港的工作情況,入境處亦無統計有多少僱主有帶家傭外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