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定軍事地改用途須中央批准

發佈日期: 2013-10-09 23:00
港澳
法例定軍事地改用途須中央批准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已複製連結
根據本港法例,如果要收回軍事用地改為公共用途,必須先取得中央政府批准。解放軍駐港部隊表示,駐軍所有軍事用地都正在使用。

九龍塘聯福道的這幾幢建築物屬於九龍東軍營,在港英政府年代,駐港英軍用來作宿舍,現時由駐港解放軍使用。這裡連同其他軍事用地都是在九四年,根據中英政府按《互換照會》安排而設立,給香港駐軍回歸後作防務用途。

解放軍駐港部隊表示,所有軍事用地目前都正在使用。有區議員估計,九龍東軍營使用率不足一成。保安局表示回歸時,中央政府已將部分前英軍軍事用地無償交予特區政府,
例如京士柏英軍醫院及粉嶺皇后山軍營,部分已用作發展住宅、政府設施等用途,軍事用地面積及數量較回歸前少。

政府又表示,軍事用地受到《駐軍法》規管,當軍事用地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不再用於防務目的,可以無償交由特區政府處理。特區政府如有需要,將部分軍事用地用於公共用途,必須經中央批准。與此同時,應在中央同意的地點,為香港駐軍重新提供軍事用地和設施,並負擔所有費用。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