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齊光曾景文詐騙租津串謀詐騙罪成
發佈日期: 2013-06-24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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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局前局長麥齊光及路政署前助理署長曾景文,互租單位詐騙政府租金津貼,串謀詐騙等罪名成立,八月判刑。 麥齊光被定罪後,離開區域法院,未有回應裁決。曾景文亦有到法院聽判決。 案件源於八十年代,麥齊光和曾景文任職工程師時,互租對方位於北角城市花園的單位,於85至90年間合共申領約70萬元租金津貼,兩人被控串謀詐騙,代理人意圖欺騙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共六項控罪。 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判案時稱,同意公務員於八十年代互租單位並不違法,但麥齊光和曾景文是故意隱瞞個人在單位的真正身份,是明知而作出虛假聲明。又故意以妻子名義訂立租約,住址又報以父母地址,明顯是隱瞞個人身份,以免向公務員事務局呈交租約時,被發現對租,看出兩人的不誠實意圖。 兩人聲稱分別於90及92年,委託對方將物業交換出售,及收取對方名下物業的賣樓收益。法官不接納,指律師沒有為兩人訂立信託聲明,而買賣物業是十分重要投資決定,無可能願意隨便和他人交換出售,因此不相信兩人於買樓當日巧遇。 推論出兩人其實是出錢買入自己所住,及向政府申領租津的單位,但表面上由對方持有該單位。因此兩人是持有租住單位的財務利益,故意欺騙政府。 法官強調,判決絕無考慮任何政治因素,只是依據控辯雙方證供,裁定兩人串謀詐騙等全部罪名成立。 現時案件押後到八月八日判刑,屆時麥齊光及曾景文便會提出可以償還多少金額,現時法庭准許二人獲准保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