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裁定夾錢供樓可獲部分居屋業權
發佈日期: 2012-11-13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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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宗個案的上訴人卓樹賢,跟丈夫婚後住在粉嶺昌盛苑。單位是由她家翁及家姑,在九九年透過綠表申請買入。卓樹賢丈夫一零年因病去世。卓樹賢表示,她和丈夫有份夾錢供樓,部分業權應該屬於他們。
第二宗個案情況相似,一對夫婦聯名持有,牛頭角樂雅苑一個單位,丈夫去世,同住的親友夫婦,指供樓款項大部分由他們負責,應該擁有業權。
兩個個案,在原訟庭判申訴人勝訴,可以取得部分業權。但上訴庭推翻裁決,認為違反了房屋條例中,居屋單位未經房委會批准前,不可轉讓的規定。
申訴人再上訴至終審法院,判詞指,房屋條例的目的,是要防止業主以折讓價買居屋後,在禁售期內轉售圖利等這些行為,所以禁止轉讓,應該是一個很狹義的詮釋,限制登記業主採取實際行動,將居屋單位出售或抵押,換取貸款。
至於家人有份供樓,基於信託原則取得業權,並沒有違反法律精神,不應該包括在內。
終審法院不擔心今次的判決,會有人濫用,利用夾錢供居屋投資物業,這並不符合經濟效益,居屋單位始終需要,在五年的禁售期後,才可以在自由市場出售。
上訴人卓樹賢,對上訴得直,不願多談。房委會發言人表示,正仔細研究判決,對房委會執行,有關轉讓單位條例的影響。

